工作人员条例

作者: 时间:2016-09-01 点击数:

华中科技大学分子生物物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工作人员条例


第一条 本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从事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部级实验室,每个工作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其正常运作,按照“国家队”的标准严格要求。
第二条 每位工作人员(包括固定人员、兼职人员、研究生、客座人员还是辅助人员)都应以主人翁精神参与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各种活动和公益劳动。
第三条 工作时间不得在实验室内聊天及与工作无关的会客。
第四条 严格遵守各种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登记制度,贵重仪器的操作须经培训与授权,凡对拟使用的仪器的操作无把握者,务必请教仪器管理员或其他熟练操作人员。发现仪器故障者,有义务立即向管理员报告,以便及时维修。凡属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者,视损失轻重给予处罚以赔偿损失。
第五条 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同意,各类实验人员不得带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用实验室仪器、设备与药品为实验室和课题组外的人员做实验,违法者实验室有权处罚。
第六条 实验室钥匙为进入各室之通行证,不得自行复制。钥匙持有者应对实验室安全负责。各室的临时辅助人员必须在实验室连续工作半年以后,并由课题负责人担保,方可持有钥匙。担保人应对该临时人员在实验室的活动负责。
第七条 各种财产包括仪器、设备和工具等严禁带出实验室,如有特殊需要,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带出,并负责带回。各种设施一律不不得挪为私用。
第八条 实验室的各种试剂和工具,未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取出和赠人。
第九条 所有实验室人员有权利和义务维护实验室的安全,包括防火、防盗、用水、用电安全。
第十条 爱护公共卫生,保持各室整洁。不得在实验室内吃东西,不得乱扔废纸、污物,不得在实验室内吸烟,不得向下水槽乱扔茶羹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一条 凡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违犯实验室规章制度(含各分室制订的制度),实验室有权进行批评教育以及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与修改权在实验室管理委员会。



华中科技大学
分子生物物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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