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安全规定

作者: 时间:2016-09-01 点击数:

华中科技大学分子生物物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防火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实验室财产和人身安全,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私人使用电炉取暖、烧水、做饭。
第二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私自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上述物品应存放在药品库内,并由专人保管。
第三条 电炉、电烘箱要设置在不燃的基础上,使用电烘箱要安装测温控制装置,严格掌握烘烤温度。电热设备用完要立即切断电源,未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装接新的电源。
第四条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时,盛装氧、氢等气的气瓶应与实验室相应设施隔离。使用电炉、酒精灯等要远离化学易燃物品。
第五条 做易燃液体的蒸馏、回收、回流、提取操作时,要专人负责,在专用设施内进行,周围不得放置化学易燃危险物品。
第六条 使用有毒物质或进行会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时,应在不燃结构的通风厨内进行。
第七条 下班或节假日各分室或各课题组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火源,关窗、锁门。


华中科技大学
分子生物物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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