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16-09-01 点击数:


华中科技大学分子生物物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室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完善实验室的主任负责制,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室务委员会(简称室务会)制度。
第二条 室务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各研究组组长组成。
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经室务会通过,可聘请实验室其他工作人员为室务会成员,也可聘请有关人士为室务会顾问。室务会顾问可以列席室务会会议。
第四条 室务会实行主任负责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室务会成员应对所议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后再形成决议。
第五条 凡属实验室内重大事项,应提交室务会讨论,做出决定后实施。遇事需形成决议时,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室务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为有效。室务会会议的有关内容如不宜公开,室务会成员应注意保密,不得外传。
第六条 室务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1) 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决定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
(2) 决定实验室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发展规划、主要方针政策和重大改
革措施;
(3) 审批实验室的年度财政预算和决算,决定万元以上的预算外支出;
(4) 决定实验室的人才资源分配方案;
(5) 听取和审议职工的述职报告;
(6) 负责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7) 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室务会由实验室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持。
第八条 正常情况下室务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室主任可召集临时室务会议。  
第九条 室务会成员应妥善安排日常工作,保证参加室务会议的时间。如因故不得不缺席,应在会前请假。
第十条 室务会召开前,综合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材料整理分发给室务会成员审阅,室务会成员应就会议要讨论的主要议题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一条  室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或决定等。会议纪要、决议和决定等应在会后两天之内在全室发布,并将决议和决定抄报所有关部门。

华中科技大学        
分子生物物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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