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16-09-01 点击数:


华中科技大学分子生物物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分子生物物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华中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受国家教育部委托,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分子生物物理领域的知名同行科学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专业特长将涵盖重要功能基因的发现和鉴定、膜蛋白结构与功能的动态关系、基于重要膜蛋白药物靶点的药物研发等不同学科领域,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3 名,委员 13名。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华中科技大学推荐,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华中科技大学聘任。原则上华中科技大学的委员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3)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4)评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5)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6)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
(7)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1)每年召开 1 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每年进行 1 次开放课题基金评审。
(3)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4)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八条  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的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实验室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华中科技大学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华中科技大学        
分子生物物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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