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道德规范

作者: 时间:2016-09-01 点击数:

华中科技大学分子生物物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明确学术责任,规范学术行为,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华中科技大学分子生物物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所有实验室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和在室学生)。在实验室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他以实验室名义发表文章的研究人员,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实验室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实验室人员利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知识产权均为实验室所有。实验室师生都有义务保护本室的知识产权,包括:不擅自对外扩散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不擅自对外传播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不泄露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不擅自对外提供自己拥有的实验材料。
(二)实验室师生因毕业、调动、出国等原因离开课题组,必须向原课题组有关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彻底移交记载本、实验数据、实验材料等。离开后若需要继续使用原课题组的实验材料、实验数据、研究成果等,应与原课题组签订有关书面协议后方可进行,不得擅自使用。
(三)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检索文献,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承认他人的学术贡献,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1.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准。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和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引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2.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3.作品中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等,应力求客观、公允和准确。
(四)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和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和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客观地分析和评价。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五)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或专利发明设计人、成果完成人)的署名顺序,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
负责,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六)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对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要发现,应慎重对待媒体宣传。
(七)学术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应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学术研究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八)申请科研项目,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目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所需经费和有关技术指标等;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辅助人员等;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未经他人同意,自作主张,填报他人成果和他人姓名以及其它虚报和瞒报为。
(九)在学术评价工作中,应遵循学术规范,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审和定性。参与各种推荐、鉴定、职称评定、答辩、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活动时必须秉公持正,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 可靠性和公正性。如因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公正评价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十)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诋毁名誉、捏造事实和打击报复。
第四条 实验室师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作品片段窃为己有。
(二)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职称、学术兼职和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五)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误导他人,造成不良后果。
(六)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活动时,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将内容相同或高度相似的文章在不同刊物公开发表,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五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校内委员及实验室正副主任组成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其职权如下:
(一)负责实验室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督促检查;负责制定和解释实验室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
(二)受理涉及实验室人员的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对有关学术道德的举报或发现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向校级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向实验室人员通报校级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六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在接到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后 5 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课题组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将由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提名成立 3-5 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独立开展调查,负责向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提供客观明确的书面调查报告。
(三)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对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视以下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1.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依据情节轻重建议学校给予被举报人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对存在学术道德的侯选人建议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建议予以取消。
2.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发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3.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人系恶意诽谤,视情节轻重向校级学术委员会建议给予举报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五)在校级学术委员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六)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害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七条 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工作,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应列入学术道德问题的范畴。
第八条 涉及到侵犯实验室知识产权的行为,处理办法参照“作物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华中科技大学
分子生物物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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