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座研究人员管理条例

作者: 时间:2016-09-01 点击数:

华中科技大学分子生物物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客座研究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每年设置一定数量的开放课题,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人在课题被批准后即成为实验室的客座人员,在课题执行期间必须在实验室工作一段时间。
第二条 客座人员入室时,应先到办公室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项目合作者负责课题方面的事宜。
第四条 客座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备。
第五条 客座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也可以召开专题讨论会,研讨本人的学术问题。
第六条 客座人员发表文章时应在作者署名后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而不是以实验室资助的形式注明。客座人员应于当年

12 月15 日前将本年度已被录用论文的最终稿打印件和电子版文件交到实验室。
第七条 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客座人员应与项目合作者签订特殊协议,按所签订的特殊协议有关条款处理问题。
第八条 客座人员在本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
第九条 客座人员在本室工作期间需要出差或临时离室,均应征得项目合作者的同意。
第十条 客座人员的住房,采用人数少时发放适当补助,人多时统一解决的办法。
第十一条 客座人员不准在办公室或实验室内烧水做饭。
第十二条 客座人员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品。


华中科技大学
分子生物物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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